(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交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单位犯本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万元,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武器、弹药进出境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
所谓武器,主要是指具有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作用的常规军用武器、其他类似军用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现代武器。所谓弹药,是指具有杀伤能力或特殊功能的各种枪弹、炸弹、手榴弹、爆破筒、地雷等爆炸品以及其他爆炸物。(武器、弹药的种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明的品种。)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根据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禁止核材料进出境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关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核材料是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核材料的主管部门及鉴定部门是国家核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机构。
(四)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假币进出境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行为。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所谓假币,根据《刑法》第170、173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的货币,即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冒充真货币的假币;二是变造的货币,即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票张数量而制成的假币。实践中,查扣的假币以伪造的货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