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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量刑处理
www.110.com 2010-07-31 13:10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刑法颁布后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走私犯罪中如何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军用和非军用武器、弹药的,走私伪造货币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走私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濒危动物的,凡达到一定的数量或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数额较大,并且属于走私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的,都应按“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罪量刑:走私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及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具备一定情节的,以有无淫秽内容为标准,分别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走私保税货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除按具体的偷逃税额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都要按走私犯罪定罪处罚。

  走私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公布和实施,对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惩治走私犯罪,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走私案例

  199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在负责宏大公司扬州线的销售业务期间,为了使其所销售的毛绒(保税原料加工而成)如数核销,在未与西非公司发生4万米长毛绒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多次找该公司的报关员李某商议,请其帮忙办理长毛绒假结转手续,并许诺为其调动工作等,李同意。嗣后,蔡某先后向李某提供了供方栏盖有宏大公司印章并由其填写好内容的4万米长毛绒产品加工合同、登记手册、送货单、出口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等单证。李某在合同需方栏冒签西非公司业务经理周某之名,擅自加盖了西非公司的印章,并持该合同和上述有关单证,先后向扬州海关申领了进料加工手册,申报了4万米长毛绒调进、进出口结转,并将申报后的单证交给蔡某,由蔡报至宏大公司。宏大公司凭此报关单、登记手册等单证至盐城海关核销了生产4万米长毛绒所需的进口原料腈纶散纤23.5吨、涤纶长丝8吨,偷逃关税计18.87万元。

  走私案例: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李某均拒不供述4万米长毛绒的销售去向,侦查机关也无法查清。

  分析

  走私案例: 对被告人蔡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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