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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2)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以后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对于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以后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此处的综合折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不分种类,按全部固定资产的原价,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年限不少于6年计算折旧。

  以下几种情况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以加速折旧:(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及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此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租赁费,可以全额计入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

  (2)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为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并且该资产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的剩余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3)承租方在计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其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价款。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的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年限和方法计算。

  (4)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入一台机器设备,价值300万元,合同规定租赁期为12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5万元。该企业将租赁费全部列为当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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