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款征收 > 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
检查“免抵退”税企业应注意的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在日常的纳税检查中,发现一些出口企业在“免、抵、退”税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对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出口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由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才能作为抵扣和退税的有效合法凭证。自2003年3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90日内认证完毕,且当月认证须当月抵扣,不得提前或滞后,为此,应注意检查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以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出口企业,由于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额或办理退税,难免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偷税、骗税的可乘之机,因此,应注意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检查,以保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防止骗取出口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申报进口额的准确性。大部分企业进料加工的计算方法实行的是“购进法”,在征税率和退税率有差异的情况下,进口额可以抵减按出口额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数,重复申报进口额会减少进项税额转出数,增加期末抵税额,从而多计算退税,为此,应注意检查进口原材料的申报情况,以保证出口退税的准确性。

  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和核销的真实性。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必须注意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检查,特别是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须提供出口报关单和收汇证明,逾期未核销的要补缴税额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还应注意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使用与实际业务是否相符,加工成品的数量与合同是否一致,有无将原材料和成品内销进行偷税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