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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时,税务机关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55条分别对税收保全措施作出了规定,但这3个条款适用的条件有着明显的不同,如何引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1.适用的对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采取的措施是扣押而不包括查封;3.扣押的对象只限于商品、货物而不包括其他财产;4.扣押时不需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变价处理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5.实施本款的前提条件是责令缴纳,不缴纳时方能采取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1.本规定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本条款是针对“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的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它所要保全的是“当期”受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威胁的税款;3.本条款是适用在税款征收的过程中;4.本条款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前置条件,一是责令限期缴纳,二是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纳税人不按前两项规定办理的情况下,方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5.本条款规定扣押、查封的对象包括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动产或不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以及一处以外的住房。6.纳税人个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税收保全的范围之内;7.适用本条款必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8.在计算扣押、查封财物的价值时可以照出厂价、市场价或者评估价计算,其扣押、查封的价值包括税款、滞纳金、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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