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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有新规定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税收保全措施有新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物范围,以及对扣押查封的财物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并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保全执行标的物,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细则》在征收保全标的物认定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开了先河。新《细则》还对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的估价方法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执行相当于应纳税款有关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出厂价、评估价估算。在确定应予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价值时,明确了除税款外,还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细则》明确了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财产,在当事人无其它可供保全财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可以整体扣押、查封和拍卖,该条款解决了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增强了执法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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