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告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6-3
执行日期:2005-6-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特通告如下:
一、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金额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申请等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三、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上证明的时间为准。
四、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转手交易的有关税收,市地税局继续委托国土房产局在房地产产权登记环节代征。
六、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对个人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住房,必须在2005年6月6日18:00之前向国土房产代征单位递交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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