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建设厅
文 号:桂价费字[2002]130号
发布日期:2002-3-11
执行日期:2002-3-11
区建设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区房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1、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 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100元;房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每套2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每套500元;房屋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8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房产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按照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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