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建材厂起诉要求确认县建设局强行拆除厂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由于该行为不是县建设局作出,对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对该起诉请求法院不应受理。
关于县建材厂要求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地上附着物问题。由于县土地局根据县政府和南宁地区行署的决定收回县建材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县建材厂附着物,将土地交回县土地局另作安排。现本案之土地之一部分已经实际安排给龙州县汽车客运站作建设用地,且已在施工之中。因此,本案中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地上附着物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县建材厂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地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龙州县人民法院(2000)龙行初字第00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龙州县建设局龙建裁字(2000)第1号《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
三、责令龙州县建设局三个月内就龙州县土地管理局与龙州县建筑材料厂的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作出裁决;
四、驳回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要求确认龙州县建设局强行拆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14608元,由龙州县建设局负担10956元,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负担3652元;二审案件诉讼费 12190,由龙州县建设局负担9143元,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负担3047
元;再审案件诉讼费13409元;由龙州县建设局负担10057元,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负担33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文章
- ·戈彩华不服丹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
- ·武钟智不服丹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
- ·戈彩华不服丹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案行政判
- ·王克乐诉扎兰屯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 ·(建设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
-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
- ·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
-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
-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 ·怀来县“三年大变样”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
-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
-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
-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