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案例 >
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4)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关于县建材厂起诉要求确认县建设局强行拆除厂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由于该行为不是县建设局作出,对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对该起诉请求法院不应受理。
关于县建材厂要求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地上附着物问题。由于县土地局根据县政府和南宁地区行署的决定收回县建材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县建材厂附着物,将土地交回县土地局另作安排。现本案之土地之一部分已经实际安排给龙州县汽车客运站作建设用地,且已在施工之中。因此,本案中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地上附着物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县建材厂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地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龙州县人民法院(2000)龙行初字第00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龙州县建设局龙建裁字(2000)第1号《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
三、责令龙州县建设局三个月内就龙州县土地管理局与龙州县建筑材料厂的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作出裁决;
四、驳回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要求确认龙州县建设局强行拆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14608元,由龙州县建设局负担10956元,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负担3652元;二审案件诉讼费 12190,由龙州县建设局负担9143元,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负担3047
元;再审案件诉讼费13409元;由龙州县建设局负担10057元,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负担33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