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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彩华不服丹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4)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二、被告丹阳市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案件受理费4966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5066元,由被告丹阳市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云方

 

审判员    沙军荣

 

审判员    蔡兰娣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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