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彩华不服丹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4)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二、被告丹阳市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案件受理费4966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5066元,由被告丹阳市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云方
审判员 沙军荣
审判员 蔡兰娣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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