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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8-25 15:09


    4、虽然一些地方在现有房屋拆迁法律中,补充添加了听证程序(如《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协调达不成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受理裁决前听证。裁决机关可以在听证后再次组织协调。”)作为发生纠纷时的一种救济,但由于听证的主持者和裁决部门以及拆迁许可证发证部门完全一致,没有制约,难以保证在纠纷中所持态度的公平。2007年6月9日在涉及5473户居民的《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首次尝试“全民公投”,被拆迁人以“全民公投”的形式向拆迁人和政府提出一些北京酒仙桥危改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13]这种方式尚属首创,由于可充分体现各方面利益,比听证程序更为有效,为救济方式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比如可以由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标准做出说明,然后规定在拆迁前应该通过民主投票形式对征收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表决。
    5、其他问题解决的思路。一、对于低收入特殊困难户的问题,仅靠拆迁人是不现实的,建议与完善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廉租房制度)相联系,对于根本无法支付回迁补差价或者异地安置补差价者或者由于被迁拆的房屋面积小,如果货币补偿更无法解决的,由政府提供低息、免息贷款按揭或减免税费,或者由政府提供廉租房并取得拆迁补偿款来解决;二、具体分配的意见分歧也可以参考通过上述第4点中提到的《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里采用的民主投票的方式,然后以大多数通过的原则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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