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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8 11:13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村中的三块土地,因此研究农村土地问题,就不能不研究农村中的宅基地问题,而现在农村宅基地最大的问题就是宅基地的流转问题。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规范制度是不系统,不科学的,一方面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很低,宅基地需求紧张,空心村大量存在;另一方面,造成大量的。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和公平,设计新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包括宅基地流传程序的规范、宅基地流转模式的开拓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宅基地  流转制度   集体土地市场

    一、规范宅基地的法律现状与解读

    1、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物权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村民必须合理使用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时,农村的土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还不能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二、宅基地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出现大量小产权房。由于宅基地房建设无详细规划作依据,随意性大,布局不合理,无资质施工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宅基地房产普遍缺乏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最重要的是,大量“集资房”基本未办理任何用地和报建手续,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近些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因宅基地建房的法律诉讼事件屡见不鲜。

    农民宅基地制度长期滞后于城市“房改”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阻碍着农民住房财产的市场流通。农民住房是自己建的,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必须国有化后才能够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农民宅基地由于没有分户土地证,不能单独作为完整的房地产产权进行交易。

    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仅有的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也不能保证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

    2、一方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房在很多地方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村庄的农村房屋被闲置。

    在北京郊区,有很多农民住房已经被城市居民购买。我们早已听闻过北京郊区 “画家村”、“明星村”的存在。只是因为没有合法的农舍市场,农舍的实际买卖受到限制。隐蔽的农村住房市场是存在的。一方面有供应,另一方面也有需求。在北京的一些村落,20%以上的农民住房已经人去房空,如果有合适的价钱,房主人愿意将其出售。按照现行法律,农村住房的供应还在不断扩张。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产生,结婚成家的农户年年增加,宅基地也年年增加。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父辈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于是,父辈的房产变成残垣颓壁也得不到修缮,子女们一定要申请新的宅基地。

    这样的制度不变化,农村土地总归有一天要被房屋全部占去。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告诉我们,近年来,农村居民的户数在不断增加,而农村居民的总量在减少。在中国古代存在的大家庭传统是为了节约土地、节省造房资金以及在农业生产中进行合作,但现在的制度却刺激农民将可能的大家庭分裂成小家庭。这里的利益驱动是对“公地”的最大化地占有。

    另一方面的情况是,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很低,宅基地需求紧张,空心村大量存在。在农村中有很多原因,导致闲置的房屋得不到利用,也导致宅基地的浪费。比如:子女到城市上学,最后落户城市,导致父母为其的盖的房子得不到利用;或者,父母百年之后,父母原来居住的房屋因为子女作为独立的户口,拥有自己独立的宅基地,导致父母原来居住的房屋得不到利用,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村里宅基地的闲置、浪费。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之完善

    (一)扩大转让主体的范畴

    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建立,首先就是宅基地转让主体的范围设定。在现有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应该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的转让。新的转让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对此有所扩大,并不以某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内部转让为限度,可以是各个农村集体组织间成员之间,也可以对城市户口需求者进行转让。扩大主体范围,可以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因为是转让的使用权,并不改变农村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所有权,附之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有效控制。扩大城市户口人员成为转让对象,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紧张与房价过高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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