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3)
www.110.com 2010-09-03 13:03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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