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安置法规 >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9-03 13:08

【阅读全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

  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

  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拆迁原属集体土地现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属物经评估作价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八、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前款规定的价格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第四十条第(二)项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修改为每户每月600元。

  十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燃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十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