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安置法规 >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4)
www.110.com 2010-09-03 13:09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未发布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属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与同区位所调换房屋相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结算。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非住宅房屋,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被拆迁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拆迁人房屋抵押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应当提供不少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房或者周转过渡房。

    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具有合法产权、户型多样、符合国家住宅房屋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提供的周转过渡房应当安全、适用并具备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未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该单位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18个月。

    (二)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24个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