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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花接木担保无效(3)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评析:

    本案是因担保问题而引起的借款纠纷。上诉人华北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投公司、韩俄式酒楼争议的焦点是电力公司应不应该为酒楼30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仅凭“担保函”上电力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就认定本案担保合同有效,判决电力公司负担保责任。从证据的一般使用效力来说,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印章是伪造的,应当是书证的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即“认章不认人”。一审法院的认定也无可厚非。但是,本案情况特殊,“担保函”上电力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这就要靠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其他证据认真加以判断。二审法官心细如发,不仅审查华北电力公司的印章,还发现该“担保函”疑窦丛生:“担保函”上保证人的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不是保证人电力公司的,而是国投公司的;借款合同期限,先于主债务的限期,不合常理,且“担保函”原件上有手写体的保证期限,复印件上没有;合同上的印章是真,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假;借贷双方三次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却不通知保证人,等等。二审承办人对于这些疑点,深入查究,终于使本案“担保函”问题真相大白。鉴于本案的担保合同关系,无论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从担保形式和担保约定的内容上看,都是不真实的,而且违背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因此,这份移花接木的“担保函”应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电力公司的民事责任应予免除。

    移花接木的“担保函”应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电力公司的民事责任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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