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网络虚拟财产获刑 青年抢劫Q币获刑三年
www.110.com 2010-07-19 16:13
、赵鹏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被法院认定均构成抢劫罪,其中王春明、张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鑫、赵鹏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0月22日零时许,王春明、王鑫、赵鹏、张贺4人到网吧,对正在上网的“沈阳小伙”(网名)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迫使“沈阳小伙”按其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QQ币100个,以及游戏币1100多万个和其他游戏装备。随后,王春明又单独从“沈阳小伙”身上搜出并抢走人民币200元。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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