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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络交易新规定提高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力
www.110.com 2010-07-19 16:13

  近几年,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玩家的成倍增长,网游中虚拟财产被盗现象屡见不鲜,而玩家维权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导致绝大多数违法者逍遥法外。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无疑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可行性方案。今日,新华网法治频道特意邀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谈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和维权问题。

  新华网法治频道问:在您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是否碰到过类似的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唐红新律师答:近几年网游玩家维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不久前就有一位当事人向我们咨询此类案件的有关问题,大概案情是他花费了将近二十万元的金钱与大量精力的网游账号被盗。我们给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他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由不予立案,因此被害人往往苦于无法证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维权困难。二是建议他将网游运营商作为被告提起违约的民事诉讼。因为没有有关部门的协助,不能获得直接证据,他最终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可见玩家维权常常面临诸多困难。

  问:网游中的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状况是怎样的?

  答:从理论上来看,网络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从实践情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更具有现实性、价值性(实用价值和价值)、合法性、流通性等特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早已通过立法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的价值,服务商只为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网游玩家的账号与其中的虚拟财产同银行账户及其中的资金并无二质。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规范管理方面的立法不断趋于完善,但面对网络财产被盗案件的增多,我国法律还是表现出了保护不足的一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玩家网游虚拟财产被盗通常只有通过起诉游戏运营商的违约行为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也确实存在为数不多的维权成功的案例。但是,玩家想通过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相关案件就非常困难;而网络运营商对于"黑客"窃取其虚拟货币等网络财产的报案,司法机关往往可以顺利成章地以"盗窃罪"进行追诉(如"成都黑客盗取网络虚拟货币案"参见《上海证券报》)。当然不否认存在许多客观原因,例如,大量合法权益受损的网游玩家因为在申请账号时由于网络运营商信息管理的不规范,导致账户及虚拟财产被盗后,拿不出直接有利的证据证明其所有权,导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抑或相关证据由运营商持有,运营商又以涉及其他玩家隐私权、没有司法部门出面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导致玩家耗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得来的游戏角色或游戏装备丢失的损失无法挽回。

  我认为司法机关这种面对不同的受害者所体现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体现出了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游戏玩家合法利益的忽视。

  而导致此种局面的最直接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首先,刑法中对于网游涉及的"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认定。

  其实只要能够对虚拟财产属于"公私财产"范畴予以相应的合法解释,便会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公安机关以"法无明确规定不立案"的困境。从前面对虚拟财产特性的分析及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例来看,"虚拟财产属于公私财物"这一论断已经被我国法律界所普遍认可。相应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这就对此类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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