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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3)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2.美国律师协会

  美国律协是推动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的一股重要力量。 该协会曾于1990年,率先在美国出版电子商务实践的著作:“电子数据交换协议的商业应用-交易伙伴协议示范与报告”。 〔7 〕(72 卷p1932 )而1999年的《数字签名指南》,〔8 〕则是该协会在电子(数字)签名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它是一套全面解决电子(数字)签名法律问题的原则。尽管指南声明不作为示范的立法条款出现,但立法者在起草相关法案时对其所用术语和政策一直非常重视。虽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却是一个影响较大的指导性文件。除了制定这些书面文件外,美国律师协会还组织了许多关于电子商务法、电子(数字)签名法的研讨活动,并且组织法律专家到国会进行院外游说活动。美国律师协会之所以对电子商务法、电子(数字)签名法的起草如此全情投入,当然是看中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中所蕴涵的利益,况且其背后有一定的企业集团的鼎力支持。

  此外,在参与国际立法方面,美国积极扩展影响,曾多次派出代表团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文件的起草活动,并于1998年5 月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9〕

  二、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转移到因特网这一运行平台上进行。它不仅是一个技术应用问题,同时还包含着如何将传统的交易规范移植于网络交易中,或者在网络交易中如何重建与传统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体系等课题。从传统商事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不同特点来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二是对电子商务当事人身份的鉴别手段-电子签名方法的基本标准的确定,三是关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建立。其中第一个问题,即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并不是现在产生的,早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机应用时,美国就已经形成了许多判例。在封闭型电子计算机交易网络-edi应用于商业领域时, 法律界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讨论。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9〕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再次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所以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不太大。而后两个问题则是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争论激烈,并且到目前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的问题。

  (一)关于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的选择问题

  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虽然都叫签名,但二者的差别非常大,甚至没有多少内在联系。此处只是借传统签名对签署人的辨认功能,来指称在电子商务中对交易人进行识别的电子鉴别手段,而称之为电子签名。其实这是一种修辞学上的借代法。依照鉴别功能来判断的话,凡是能够对电子商务中交易人身份予以识别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作电子签名,其范围很广。譬如计算机口令、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public key cryptography,又和称非对称密钥加密:asymmetric key cryptography)、生物笔迹辨别法、眼虹膜网辨别法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具体方法还将层出不穷。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以何种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才是安全可靠的,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电子商务法理应解决的问题。综观美国各州的几十部电子商务法,大致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以尤他州和伊利诺斯州为代表的“技术特定化”(technology specific)方案。 另一种是以加利福尼亚州和罗得岛为代表的技术非特定化方案。两方案各有论据与支持者,相互争论难决雌雄。技术特定化方案的理由是:在现行的电子辨别技术中,计算机口令的安全系数不足,对称密钥加密不适应开放型市场的需要,而笔迹、眼虹膜网等辨别技术应用成本过高,唯有公开密钥加密(也叫数字签名)方法既安全可靠,又能适应开放型市场密钥分发的需要,而且成本也不太高,是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因而应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确定。只有用公开密钥加密术作出的电子签名,才具有如同手书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8〕〔10〕(53 卷p307)〔11〕(72卷p1177)而反对者则认为,其一, 在电子签名问题上的技术特定化限制了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展,是技术开发与应用上的不正当竞争。其二,采用公开密钥加密,将密钥被冒用的责任风险全部推到了持有人(通常为消费者)身上,既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大众化,最终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三,技术的进步性是相对的,用更先进的技术武装起来的黑客将轻而易举地破译此种密钥。其四,在电子商务市场开始形成、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将某种技术标准化,为时过早。所以,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特定化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公开理念上,抑或从时机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12〕(15卷p191)〔10〕(53卷p307)〔11〕(72卷p1177 )有的法律专家还论证了生物笔迹的优越性,期望以该方法取代公开密钥加密法。〔13〕技术非特定化方案的理由相对简单:电子签名技术手段的优劣,理应由市场和用户作出判断,立法者只需要规定出原则性的标准,而不应越俎代庖;政府直接具体对技术作出选定,风险过大,不仅自身难以承担,而且可能导致电子商务市场的萎缩。反对者则以为,电子签名的技术已趋于成熟;而要使电子商务大众化、市场化,被消费者普遍接受,关键是建立起信心,这就需要政府出面以法律手段消除各种不确定因素,以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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