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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4)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二)关于认证机构的管理与选任问题

  在因特网上运行的电子商务,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系统,任何从不相识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通过网络跨区域的、不间断的从事商务活动。公开密钥加密术虽然将电子文件与其签署人紧紧的联系在一起,解决了电子文件的辨别问题,但是并没有在陌生的商事主体之间建立起交易所需的起码的信任度。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有效性辨别与认证的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此外,认证证书还能提供一些交易当事人的资信状况。那么,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公开密钥加密技术就是再安全,也不易在网络空间中广泛应用。

  从目前美国各州的立法,以及美国国会的立法议案来看,在认证机构的管理、选任上大致有如下几种作法:

  1.官方集中管理型

  这一方法是由尤他州率先采用的,并且被其他许多州所仿效。其具体方法是:其一,以法律授权政府相关的机构(通常为商务署)对认证机构进行管理,颁发许可证;其二,规定认证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可靠条件,包括硬件、软件、业务人员等方面;其三,州政府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认证机构承担有限制的责任;其四,法律上推定经认证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具有证据力。该种方法显示了州政府的行政力量,其目的是让数字签名完全成为手书签名的替代品,进而促使广大的消费者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然而,这也是受到抨击最多的一种方案。

  2.民间合同约束型

  这是市场自由、技术中立原则的体现。加利福尼亚州是采用这种方法的典型代表,追随者也不在少数。其具体作法是,州政府只宣布承认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的书面效力、认可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有同等的效力、说明电子签名安全性的原则性标准,至于采用何种电子技术作出签名,由谁来充当网络交易中的认证人,州政府一概不问,完全由交易当事人自己决定。这种对电子商务的概括性规范,被称为“最低限度主义方法”(minimalist),它在适应技术发展方面有灵活性,但却留下很多重要问题没有规定。比如交易中的风险责任分担等关键性法律问题,就不是靠当事人的协议所能完全解决的。这种自由宽松的交易环境,或许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施展才华,却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的参与。势力弱小的消费者在缺乏明确规范的茫如瀚海的网络空间里,只能由于没有安全感而退避三舍。没有成千上万消费者的加入,电子网络仅仅成为大企业的俱乐部,也就自然失去了开放型网络的优势。这种“无为”的政策,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还可能算作一种策略,但它决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

  3.行业自律型

  该方案设想如下:认证机构的管理机关应当由联邦财政部和全国认证机构协会来承担。后者是根据法律而成立的行业协会,并不具体从事认证业务。协会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标准审查委员会,具体对适用于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负责开发、修订与确立,并且负责对其会员所采用的密码、标准的选定。任何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实体都可以成为认证机构,但它必须是在全国认证协会登记的成员。这一方案采取了官方监督,行业自律的方法,实际上是前两种方案的折衷,却也较具可行性。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法目前尚在于国会待审议的法律提案中,既没有法律效力,也还未付诸实施,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三、立法趋势及其借鉴作用分析

  (一)原因分析

  值得思考的是,为何美国各州在相同的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下,相同的电子网络交易的程式中,会出现如此不同的立法状况?从立法体制上看,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这是美国各州立法分歧的前提条件。从历史背景上讲,美国是移民国家,文化多元化是其传统。这是美国电子商务法多样性的人文条件。但是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可能还是隐藏在经济利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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