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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网络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正在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英特网(INTERNET)实际上主要是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网站所组成的。这些网站通过相互间的链接,特别是通过专门的搜索引擎网站的类似黄页电话簿式的目录检索功能,使大多数的网站形成了一个“网”状的载体和传输系统。由于网络是继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体,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东西,如对传统媒体上的文章、图片的使用等等。这其中势必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对网络著作权制度的需求。本文力求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针对网络发展中的种种现象,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IT界人士和法律界同仁。

     网络著作权应受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播放、发行等权利。尽管该法条在这里没有明确指明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这一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但由于该法条在使用权内容的表述上采用了未穷尽枚举表述的立法技术,故而,我们可以认为该法条所讲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包括了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权利。正如,目前我们已达成共识的对诸如盗版光盘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样,上述法条也没有明确的表述。此外,其他部门法律,如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第十一条,已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可见,把网络媒体中的著作权问题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这也是适应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理含义

     鉴于作品的发表权的情况相对简单,且网络状态下大量存在的是对作品的使用问题。所以下面着重讨论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由于《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网络作品的概念,所以在法学理论界对网络作品的使用权,究竟具体属于何种形式的使用权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发行说

    认为网站主体将作品,经过录入、复制、粘贴等电脑手段,最终将作品以数字信号方式“上传”至网站的服务器上,供访问者通过登陆、浏览、下载等方式阅读作品,这实质上只是将诸如以传统的纸介质发行变为网络方式发行而已。可见网络形式下的作品传播,其实质还是一种发行行为,只不过是发行的介质不同罢了。

二、传播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把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中的播放,表述为“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所以传播说认为,将作品转换成数字信号(超文本,如HIML),上传(FTP)至服务器,再由用户通过上网接收等形式获取信息的过程,和有线电视的传输过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将网络中的作品使用视为使用权中的传播权方式。

三、复制说

    复制也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在网络状态下,将文字稿件,转换成数字信号(电脑语言)的一系列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复制(copy)的行为。所以将作品在网络中的使用,看成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是最简单,最明了不过的了。

    尽管中国的法官们以其优秀的法律理念和对现行法律的创造性的驾于能力,审结了一件件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案子。关于网络中对作品的传播、使用,究竟应该定为著作权人的何项权能。笔者认为,最终的解决方案而是应在立法上确立“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概念。网络传播权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站,而还应包括邮件列表,BBS论坛等载体,网络传播的范围也应包括局域网等在内的所有网络形式。

 网络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但在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的类似公告栏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通过CGI或ASP程序)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那么刊登在这样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是否也应享有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录到BBS上,认视为其对其自己的创作作品,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而现实中,更何况在这种方式下发表作品,一般都是署笔名(网名)。从网络的自身的广泛传播的特点,也要求排除对这块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现,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传的文章侵权,著作权人则有权要求BBS的斑竹(管理者)对文章进行删除或做出更正说明。此外,网站主体,如将BBS中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网站的网页中则可能会出现侵权的情况。 

网站之间链接的著作权问题

     一个网站从版面设计、制作工艺、以及其中的整个内容完成可以成为一件有创造性、艺术性的作品。

    网站之间的链接,如“首页链接”、“友情链接”等,通常是网站之间在互惠的原则下,在各自的网页中写入链接网站主页的代码,当访问者在访问自己网站的时候,只要点击链接网站的图标(图形、或文字),就能登录到被链接站点的一种彼此扩大影响面的手段。这种的相互链接通常是通过E—mail联系确认后进行的。但如果未经许可,所做了链接是否侵权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的特点,目前对将其它网站的主页迳行链接的行为,只要所链接的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并以开新窗口方式进行的链接,就不应认为是侵权。但如果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嵌入方式链接(即给人感觉是你自己网站的内容),或者是将别人网站中的某一页或几页具体内容,链接进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内,则有侵权的可能。再搜索引擎网站目录式链接等情况,一般也不应视有侵权。

    网络正以其自身的规律迅猛地向前发展。IT人士、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在网络发展的进程中也摸索、总结出了一套自我保护和约束的具体做法。这也为未来的网络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对在网站(含邮件列表,下同)中的作品保护和限制。网站方面把作者的投稿划分为“网络专用版权”和“不完全版权”二种。凡作者声明其作品为某网站专用版权的,其稿费也较其声明的“不完全版权”(即作者保留了向传统媒体投稿的权利)的作品的稿酬要高。对这样的作品,网站则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在刊登作品的同时,有权注明“非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字样。对未注明上述字样的文章,一般网站只要求转载人(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注明文章的出处。可见,IT人士在网络中对著作权的保护的概念表现出了相当宽容的姿态。而网站在使用在传统媒体已公开发表过的作品时,通常只向作者征求是否允许转载的意见,而不再另行支付稿酬。有的传统媒体在其约稿通知中也已开始尝试使用要求作者授予其网络版的使用权。可见,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相互借鉴依存在的过程中,也在逐步从对立趋向于包容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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