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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中相关请求权分析
www.110.com 2010-07-19 16:05

  编者按:虚拟财产之所以被加上“虚拟”一词,是因为这些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式相差很大,它们往往存在于网络世界里。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得到更多的运用。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虚拟财产的最大法律问题是对其的保护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问题、虚拟财产法律关系问题、当事人的请求权问题等。关注和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加深对虚拟财产研究的理论深度,促进物权法理论的繁荣发展。

 

  司法实践中,因诸如QQ账号、电子游戏的账号及其中的武器装备、经验值、宠物、金币等虚拟财产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中有些属于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有些属于虚拟财产的归属、交易引起的纠纷。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既涉及到民法,例如虚拟财产被盗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又涉及到刑法,例如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本文仅涉及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可以有不同分析角度,本文着重说明保护虚拟财产中相关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重点讨论适用可能性较大或者争论较多的合同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一、合同请求权

  合同是民事主体变动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合同。合同请求权指的是基于债权合同而发生的请求权,可以分为原合同请求权和次合同请求权。原合同请求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合同法第六十条)。次合同请求权主要是债务不履行引发的诸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等方面的请求权,合同法第七章从“违约责任”角度加以规定。

  虚拟财产保护中,合同请求权是颇值重视的一项请求权。不管是原合同请求权还是次合同请求权,均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此,考察能否行使合同请求权,其前提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所存在的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规则以及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格式条款确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玩家参与网络游戏,一般应当明示网络游戏规则。如果玩家拒绝网络游戏规则,就不能进入网络游戏继续下一步。由于网络游戏并非生活必需,也不存在游戏运营商垄断等问题,因此,玩家接受游戏规则应当认为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当可以成为确定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基础。至于该合同的法律性质,显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游戏规则确定,除游戏规则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而无效。至于游戏运营商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考虑合同的有偿性与无偿性而有所区别。如果是无偿游戏,游戏运营商在游戏规则中关于免除责任的条款,一般不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是有偿游戏,游戏运营商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就应当认定无效。一般来说,游戏运营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游戏程序不存在瑕疵,否则对此所发生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虚拟财产被盗,游戏经营商应当证明其游戏软件不存在瑕疵,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游戏经营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而不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九章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玩家与玩家之间也可能就虚拟财产交易、赠与达成协议。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是金钱买卖虚拟财产,也可以是虚拟财产之间的互换。这两种情形都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虚拟财产不是物,不涉及到物的所有权问题,而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和互易合同都是以至少当事人之一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重要内容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此,虚拟财产买卖和互换,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于虚拟财产的买卖和互换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属于有偿合同,因此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卖人或者互换人应当将虚拟财产交对方控制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并就虚拟财产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时支付相应价款(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于虚拟财产赠与,应当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卖盗窃所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因买卖合同本身的负担性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不能因此而主张买卖合同效力瑕疵,因此,出卖人未能履行其合同或者嗣后虚拟财产被权利人取回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在处理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关系中,玩家应当属于消费者,如果网络运营商提供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从而发生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二、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规定了对于物权保护的规则(物权法第三章),其中涉及到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详列条文中规定的请求权均以“权利人”为前提。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物权法中的“权利人”自然应当以物权人为限。这就涉及到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对虚拟财产是否存在物权的问题。

  关于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有所有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等不同意见。其中,所有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广义的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如果该说成立,玩家等权利人对其虚拟财产,自然可以主张物权法规定的各项请求权,但是,该说的前提并不成立。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第三条)。如果认定一项权利,首先需要明确其权利客体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中国现行法对“物”并无定义性规定。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共两句,第1句说明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第2句说明权利可能作为物权客体。虚拟财产乃是一种数据,它本身并非权利,因此,不可能适用第2句主张对虚拟财产可以存在物权。那么,虚拟财产是否不动产或者动产呢?物权法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没有定义,查现行法,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句都对不动产进行了列举: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对动产,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则仅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虚拟财产显然不是不动产,那么,是不是动产呢?现行法的规定,显然并未明确“物”的内涵与外延。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要求,除了应当考虑概念的一般语义外,还要考虑概念的专门语义。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物,而是有其特定属性,传统民法学说认为物是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且具有独立性的有体物。物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物权法上的物以有体物为限,强调物本身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有其物质实体。虚拟财产本身乃是数据资料,虚拟财产纠纷乃是数据资料非基于权利人意志被他人变更或者丧失控制发生的问题。因此,虚拟财产本身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对虚拟财产也不存在物权,相关权利人当然也就不能主张物权法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例如,虚拟财产被盗的人,不能基于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向盗窃人主张返还无权占有的原物。

  三、其他请求权

  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在虚拟财产纠纷中也有适用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虚拟财产纠纷中,该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存在适用可能性。例如,盗窃他人虚拟物品而高于市价出卖的,虚拟物品原权利人就出卖所得的价款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害、侵占、损害他人财产的民事责任问题。对虚拟财产虽然不能享有物权,但并不妨碍它成为财产,因为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可支配性和经济价值。过错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具体责任形态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例如,盗窃他人QQ号码,应当将号码控制返还给原来的号码使用人,因此而影响号码使用人正常联络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虚拟财产无体故不能对其享有物权,因此,虚拟财产纠纷中不发生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但可能发生合同法规定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债务不履行发生的请求权,此外还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各项请求权。虚拟财产是新生事物,通过现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基本能够解决虚拟财产纠纷中的民法问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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