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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一、案情被告张某因经营烟、茶、酒小生意需要资金曾多次向原告姚某借款。被告在归还原告部分本息后,2004年 12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借条重新认借原告118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提出已于2005年6月15日付还原告8000元,原告则予以否认。被告便提出原告在收取8000元时当即在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原告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长18cm,宽14cm,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一,缺损部分成梯形状,高8cm,上边长8cm,下边长4.5cm,缺损边缘糜烂,除“此、某甲、2004年12”几个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原告对借条的缺损是这样解释的:由于被告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注透而缺损。

  二、审判?

  潮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是,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注透而缺损。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有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注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注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原告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确实难以令人置信。原告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法庭依法对被告提出的已付还原告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三、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付还原告8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难以认定争议事实的。因此,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被告陈述的真实性。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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