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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阀门耗时二年三场诉讼(2)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一、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赔偿原告淮洋酒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费146308.70元,爆裂的DN125柱塞阀检测费15000元,酿造啤酒的原料损失费12000元,停产损失49008元,合计222316.7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要求被告赵开全、张逸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一次性给付淮洋酒业公司1596000元,并当庭兑现完毕。

  死者亲属的损害赔偿之诉

  周德江之妻郑梅香等亲属在与销售阀门的赵开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7日以赵开全为被告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492.45元,扣除原告从淮洋酒业公司获得的工伤赔偿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金 133492.45元。

  涟水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梅香丈夫周德江因被告赵开全销售给淮洋酒业公司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阀门发生爆炸而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原告郑梅香可以选择要求产品销售者给予赔偿,产品销售者赔偿后,可依法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原告郑梅香丈夫周德江伤亡后,淮洋酒业公司已按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超额赔偿原告郑梅香等人125986.67元。现原告郑梅香要求被告赵开全就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故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原告郑梅香因其丈夫周德江死亡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3096元,扣除原告郑梅香已从淮洋酒业有限公司实际领取的125986.67元,余款77109.33元,由被告赵开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给原告郑梅香。

  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末上诉。

  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之诉

  2005年11月15日,销售者赵开全以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为被告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已赔偿给周德江亲属的各项损失 80681.33元(包括赔偿款77109.33元,负担的诉讼费3572元。),以及其因经营被告生产的劣质阀门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的3万元。

  涟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生产的DN125柱塞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爆炸,造成周德江死亡和淮洋酒业公司的财产损失,对此,被告应当赔偿。赵开全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周德江家属的费用应该由作为生产者的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负责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给死者亲属郑梅香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 3万元,是其违法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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