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与安徽合肥东方房(8)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由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负担117,103元,由合肥合利物业
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10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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