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肥市政府:
合政秘[1999]146号文收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望你们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实施,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医改领导小组。
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财政、用人单位、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覆盖范围: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层次: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已参加合肥市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纳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长丰、肥东、三县以县为统筹单位。
三、基金的筹集
资金来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其资金来源按原供给渠道不变,机关单位在经常性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 企业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在职本人工资中支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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