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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关键看违约责(2)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套内面积与约定的误差比例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女士保证房屋与售房中心的房屋模型完全一致,但验房时,房屋却出现了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极大影响了买受人刘女士对房屋的使用及居住。此时房产公司本应积极解决问题,减少刘女士的经济损失,但却躲而不见,致使刘女士在房屋无法交付使用下仍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共计2万元。此项损失,房产公司理应承担完全责任。另外,房产公司将刘女士付给的10万元首付款用于楼盘的早期开发,获得了利润,但未正确履行合同,违背了刘女士交付10万元的本意——买房居住,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存款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刘女士向房地产公司提出退还房款、赔偿2万元的贷款利息和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损失的要求,无疑是有法可依,言之成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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