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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买受人悔约到底谁应该得到违约金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2月,某市拍卖公司受当地交通局委托,对当地出租车经营权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司在与交通局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书,但特别强调一条,就是本次拍卖会必须缴报名费10元,由交通局收取。拍卖公司同意后开始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作,交通局派专人来参与报名,报名时按拍卖公司对本场拍卖会的拍卖规则,竞买人必须缴10元报名费,5000元保证金,其中10元报名费不返还,5000元保证金拍卖会结束后如无违反本场拍卖规则和不违反《拍卖法》规定 的行为,将金额返还竞买人。
  本次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会,由于宣传工作做得较好,拍卖会吸引了很多人到场,并对拍卖出租车经营权这一新的形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拍卖现场气氛热烈,竞标踊跃,加上拍卖师主槌把握现场能为强,致使拍卖标的大部分成交额都超过政府要求达到的期望值,并且有5个号的竞价突破了10万元,按政府的期望最多达到7万元就可以了。可以说本场拍卖会达到了非常圆满的效果,给政府带来了最大化的收益。接着就进入了结算办证程序。
  本次拍卖会拍卖规则规定,买受人必须5日内交清全部款项并同时办理经营权证,如在5日内不交清全部款项,视为违约,除保证金不退外还要承担二次拍卖的费用。所以在此间有5位买受人分别向拍卖公司提出,他们竟得的经营权价位太高,承受不起,难以支付其经营权的款项,愿以违约处理。拍卖公司与交通局取得联系,讲明违约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后,交通局同意收回这5个标的下次拍卖,但同时提出该5位买受人的违约金必须交给交通局,也就是说由交通局收取,不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违约金应由拍卖公司收取、获得。
  保证金该谁获得的分歧出现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意见难以一致。交通局认为,此出租车经营权的所有权是委托方代表政府所有。这5个标的不能如期卖出,是委托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这2.5万 元的违约金应该由委托方收取以弥补其损失,并说本次拍卖会的报名费都是由委托方收取,违约金自然也应由其收取。并强调本场拍卖会交通局一直都派人参加等等。
 拍卖公司则认为,本公司是一个合法的中介公司,一旦委托人将其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等委托公司拍卖后,这段时间的财产、权利的出售、转让权就归公司,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元权进行阻挠,而这个阶段公司是严格按照《拍卖法》的程序工作的,具体的执行条件是按拍卖规则和竞买协议规定的条款来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按照本公司与竞买人的约定,违约的后果,承担的责任都是由双方负责,那有第三者进来获利而不负责任的道理。因为公司与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合同和拍卖规则就约束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竞买人并没有直接与委托人签订任何协议,也就是说竞买人与委托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说本场拍卖会的违约金应由拍卖公司获得,而委托人只有在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中发现被委托人违约后,才有权获得拍卖人的违约赔偿或罚款。
   交通局与拍卖公司双方都不相让,几次协商都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几乎要有对簿公堂之势。但就在双方都僵持不下之时,5位买受人又由于市场因素和确实需此经营权,又都交清所有款项,买走了全部经营权。此事就算不了了之。但拍卖公司与交通局到底谁应该获得此违约金,而难以明断.


二、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我认为拍卖公司与交通局双方都有获取违约金的条件只是如何协商比例的问题。
1.《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拍卖会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外,按惯例,都在拍卖规则里要求,竞买人在报名时都必须支付信誉保证金,获取牌号后参加竞买,一旦竞买人违约或违反规则后,此保证金就视为违约金或罚金处理,不予退还。而竞买人违约的对象,直接负责的就是拍卖公司,而拍卖公司违约也相应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拍卖公司的违约是由于委托方不能履行其义务造成的,委托人就必须承担其违约责任。
 2.《拍卖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拍卖人违约后,拍卖人就必须直接对买受人负责,而造成拍卖人违约的主要是委托人难以履行其义务造成的,拍卖人就有权要求委托人负责,而作为买受人来说,他有权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责任,所以说委托人虽然没有直接与竞买人签订协议,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其责任是一种递进关系,所以说委托人也要对买受人负责。由此看来,拍卖公司与交通局都有获取保证金(违约金)的条件,所以根据以上两点来看,双方力争获得违约金的理由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到底谁多得,谁少得的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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