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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2)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法院可因此而判决公司解散。判决解散的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往往这类公司机构瘫痪、财务混乱、人员涣散或内部矛盾尖锐,不能及时有效的组织公司清算。所以,与该规定相配合,也应当规定股东在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一般均赋予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公司的权利。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监事会”、“少数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任命清算人清算公司。日本《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法务大臣”的申请或依职权选任清算人清算公司。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平等保护与公司具有不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迅速解决公司清算的启动问题,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本案二审案号为[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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