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
本案中股权证归谁所有(2)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第三种意见认为:由于企业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股份不能退股,1996年第一次改制时,企业内部核算章红所持股份的现金价值为14000元,章红作为工人并不知情。1997年时,章红因急需钱用,而股票多年来只能分红不能变现,急切将股权转化为现金,于是转让给了汪扬。汪接受转让后,因企业分红时认票不认人,故而怠于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这是情理之事。岂料,该企业6年后,再次改制,将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彻底清算原有股份并要退股,原股金价值陡增。应该说,要退股是政策性的变故,双方在转让股权证时均难以预料。即使当初汪扬隐瞒了股票增值之事,章红要主张撤销权也早已超过了的时限。造成现在“势均力敌”局面,即章红提出质押的主张与汪扬提出转让的辩解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价,双方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均不够充分,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相当。此则,若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让底气亦然不足的被告获利;反之让原告获利,均有失偏颇。

  该纠纷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含有政策因素,使本是水中月、镜中花的股票,能直接变现退还给股权人。所以,应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即股权证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该股权证现值一半的金额。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文章人物名系化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