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韩俄式大酒楼有限公司(3)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综上,本案涉及到的担保合同关系,无论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从担保形式和担保约定的内容上看,都是不真实的,且违背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故该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华北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该笔贷款的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1月27日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经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四两项(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韩俄式酒楼给付北国投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其利息、罚款,驳回北国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北国投公司与韩俄式酒楼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手续费条款无效外,其他条款均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华北电力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三项(即华北电力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69元,由北国投公司负担3169元,由韩俄式酒楼负担3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9元,由被上诉人北国投公司、韩俄式酒楼各负担165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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