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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啤酒厂诉卞成居应依股份转让协议设备完好(4)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依法出让其在公司中的股份,公司股东或其他人依法受让出让的公司股份,出让和受让的均只是股权,股份转让的法律后果只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或股东所占股份的变更,公司及其财产并不发生任何变更,公司仍然是以自己名义持有和享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因而,股份转让人所转让的和受让人受让的首要法律目的和效果并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对公司股权占一定份额的成员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或改变原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转让人在转让中仅能承担转让的股份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所转让的股份合法有效性,不至于被宣告无效或被追夺。这种转让没有物的因素,故不可能发生转让人对物的瑕疵担保的问题。同时,因转让人转让的是在公司中的股份,不表明同时转让了公司的财产,也就没有义务为公司财产瑕疵担保。故转让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同时对公司的设备是否完好所作的任何保证表示,不论基于无知还是其他原因,都是无效的和没有约束力的。依据股份转让的上述性质,本案原告据以起诉转让人的依据因属无约束力的约定,对原告不能产生权利,对转让人不能产生义务,其要求转让人承担物的瑕疵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即应驳回其对转让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公司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股东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即应由公司对自己所有的包括生产设备在内的全部财产的完好自负其责,而不问构成公司财产的出资是来自于哪个股东。股东只要将自己的出资依协议约定的出资形式缴交到公司,所有权即刻依法转移归公司所有,其风险也转归公司承担。但如股东之出资本身存在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因股东对其出资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公司即可依出资之瑕疵之事实,向该瑕疵出资的股东追究出资瑕疵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股东所在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因公司生产设备的问题造成产品不合格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公司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负其责,股东所受到的影响,应是年终结算利润分配上的影响,股东对公司损失不直接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如认为此生产设备之质量问题属以该设备作出资的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即应由公司向瑕疵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有瑕疵的设备是另一股东顾家店镇政府作为其出资投入的,公司即可以瑕疵出资为理由向该股东索赔。又该设备是一施工队负责施工的,公司也可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理由向该施工队索赔。在两种请求权之中,公司可以择一而诉。由于本案股份转让人不是此设备的出资股东和施工人,与此设备瑕疵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故公司无任何理由起诉该转让人。从这个意义上,即便承认原告对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有股东代位诉讼权,也因转让人与此没有法律上的联系而不是该诉的合格被告,而应驳回原告对转让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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