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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诉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3)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本院认为:海南交行与利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因利辉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及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利辉公司应向海南交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辉公司向海南交行提供抵押担保的三块土地,系其与三案外人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的合作用地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在合作建房合同未依法履行完毕之前,则无法按约定由双方分享房屋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故利辉公司取得合建土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则无合法依据,且其隐瞒合作建房的事实,将合建土地使用权用作借款抵押担保,亦侵犯了合建土地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判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海南交行主张原判使上诉人的债权与物权相分离,该抵押权应为有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872元由海南交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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