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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指令人的权限(2)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二)H无权与经纪公司代理Y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协议》,并办理销户手续

  本案中,H作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的身份一直是确定的,权限也是非常清楚的。但在Y完全亏损的情况下,W认为Y后来又向其声明“兹授权资金调拨人H为我公司在贵公司的惟一代理人”,以此认定Y已授权H可以从事Y与W之间的所有事务,包括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协议》。这种推定是没有根据的。虽然在期货经纪合同中Y已指定了H作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但这并不妨碍基于某种需要对此再行确认,Y后来的授权声明确定H为“惟一”代理人,在于保证指令和资金调拨的安全,并没有涉及到H权限的变化,H的权限和地位仍与期货经纪合同设定的并无二致。W声称Y的这种授权为“授权不明”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Y对于H的权限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已明确设定,后来的授权既未扩大,也未缩小,Y强调H为其惟一代理人,其表述重点在“惟一”,在于排斥他人对于指令和资金账户的干扰。再者,后来的授权声明中,H仍受“资金调拨人”这一身份的限制,显然从这声明中无法得出H可以代理Y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协议》,并办理销户手续这一结论。

  (三)本案中的期货终止协议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形式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H以代理人的身份与W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字,而没有Y的公章。这使得合同不符合合同最基本的形式要件而不能有效成立。在此必须明确代理的基本法律关系。代理人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就合同关系而言,合同的主体应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被代理人来承担。所以,在合同形式上,最终合同的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合同首先要确定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决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谁来承担。因此,代理人本身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代理人也不能单独作为合同的一方,以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必须要得到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盖章才能成立。但本案中,该期货经纪终止协议上只有H这一“代理人”的签字,而没有Y的公章,这样的合同其实缺少最根本的权利义务承担的主体,不能有效成立。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开展的时间不长,期货理论和立法还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期货交易中的许多纠纷的产生并不是由于期货法律理论和立法的不完善,而是参与人对期货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正确了解,以致在操作上和诉讼上,出现了一些人为的纠纷,从而增加了不必要地社会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本案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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