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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南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南,男,1964年5月2日出生,辽宁远达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E19号。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北街16号。

  负责人:苏艳清,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可成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沈阳华祥物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767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清玉,经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艳,经理。

  上诉人张怀南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门1998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陵西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华祥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存单纠纷一案,张怀南、陵西办事处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13日,张怀南将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龙卡帐户上的存款500万元划出,建行营业部为其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转帐支票,号码为2337836,该支票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1995年7月14日,张怀南经中介人季东风介绍,将该支票交给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柴铁军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面额为500万元整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给张怀南,存单编号007,户名张怀南,存期为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7月14日,利率按月息9.15厘计算,存单上盖有陵西办事处结算专用章。1995年7月14日,陵西办事处将建行营业部开出的500万元支票直接存入华祥公司设在该办事处152874031042号帐户上。该转帐支票用资人名称华祥公司不是张怀南填写的。1995年8月,张怀南到辽中县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拟用陵西办事处为其开具的存单作抵押,辽中县农业银行拿此存单到陵西办事处核实时,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予以承认,并在存单后面加盖了公章,注明“此笔贷款还完可以提前取抵押”。1996年7月14日存款期满,张怀南取存款时,陵西办事处不予支付,张怀南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陵西办事处支付该笔存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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