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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南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2)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另查明,1995年7月10日,华祥公司开出两张支票,收款人名称为张怀南,领取人为季东风。其中100万元支票号码为3094070,另一张20万元支票号码为3094069.一审庭审时,张怀南承认得到 100万元,另20万元为中介人季东风所得。该款为张怀南存款500万元的高额利差。

  又查明,华祥公司于1997年6月18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华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太平公司在华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太平公司在为华祥公司注册时,填报注册资金登记为80万元,但资金未到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怀南将自己在建行营业部龙卡帐户上的个人存款500万元划出,转入陵西办事处,该办事处于同年7月14日将该转帐支票转入用资人华祥公司在该办事处开设的帐户上,并于同日为张怀南开具了一张户名为张怀南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张怀南在将500万元存入陵西办事处前,已从华祥公司收取了高额利差。据此,应认定本案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用资人华祥公司应承担偿还张怀南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张怀南收取的100万元以及中介人季东风领取的、收款人注明为张怀南的20万元,共计120万元,均应视为张怀南收取的高额利差,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但张怀南可以对中介人季东风占有的20万元另行主张权利。华祥公司系太平公司开办的,华祥公司注册登记时,太平公司存在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在华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太平公司应对华祥公司所欠张怀南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怀南将建行营业部转帐支票交给陵西办事处后,该办事处已占有该转帐支票。虽然张怀南在交付前已知用资人是华祥公司,但陵西办事处不能证明系张怀南指定华祥公司为用资人,据此可以推定系陵西办事处指定该500万元的用资人。出资人张怀南获取高额利差,是将该500万元存入陵西办事处的前提条件,在张怀南从用资人华祥公司处取得高额利差的情况下,陵西办事处将该款项转给用资人华祥公司使用,并不违反张怀南的真实意愿。张怀南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规定,获取高额利差,有一定过错,应根据二者的过错合理划分民事责任。根据陵西办事处的过错程度,其对华祥公司不能偿还张怀南的380万元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 (一)华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本金380万元及法定利息付给张怀南,法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时间从1995年7月 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太平公司对华祥公司所欠张怀南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陵西办事处对华祥公司、太平公司不能偿还张怀南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华祥公司承担14000元,陵西办事处承担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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