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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9万存款异地被支责任谁担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本案要旨]

  由于储户的存折被掉包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规操作、疏于审查导致存款存入被掉包的存折,存款异地被支,储户对此有明显过错,银行在办卡标志内加盖“已领卡”专戳,对储户有提示作用,进而有可能避免储户将存款存入他人开户的存折,银行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

  2004年6月24日,陶某至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用10元钱开办了一个不带储蓄卡的存折,并设置了密码。在6月27日,陶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存入了人民币30万元。陶某于6月30日到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取款时,发现30万元的存款只剩下4854元,另 295156元在6月29日被人在四川双流用储蓄卡取走了。原来,在陶某开户后约15分钟,有一个戴墨镜的女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用印有陶某名字的假身份证也办了一张存款10元的存折,并同时办了一个储蓄卡。半小时后,一个冒名叫王伟的人与陶某洽谈合资办厂,在拿陶某存折抄帐号时,将该女人的存折与陶某的存折进行调包,导致陶某在6月27日存入的30万元被存在调包的存折上,后被人用储蓄卡将存款取走。

  2004年7月5日,陶某以其在工行分理处的存款29.5万元被他人诈骗为由,向抚州市公安局报案,现该案仍在侦查过程中。

  陶某存入的巨额存款被人取走后,陶某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4年10月8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陶某人民币295156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要点]: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陶某与工行分理处的存款合同为1459存折,而陶某存入的30万元是存入了1610存折,虽该1610存折并非陶某所开户的存折,但因存折开立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存款。本案银行接受30万元存款的行为并没有过错。但鉴于1610存折上有办卡标志栏,而银行未按《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即发卡后,存折上要加盖“已领卡”专戳。

  对已办卡的1610存折未加盖“已领卡”专戳,以致于陶某的1459存折在被他人调包后难以明显发现自己的存折被调换,在存折办卡标志栏内加盖 “已领卡”专戳,对陶某有提示作用,进而有可能避免陶某将款存入他人开户的1610存折,对此银行方具有过错。对陶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陶某损失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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