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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从自动柜员机上套走了我的银行卡和钱(3)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最后,莫汝认为,一审法院仅仅判决银行承担巨额财产损失的十分之一,显然不当,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莫汝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储户陌生人说话 银行无法定义务

  工商银行也不服判决上诉认为:第一,牡丹卡钱款被窃取是莫汝本人疏于防范、麻痹大意所致。案发那天莫汝到自动柜员机取款前,有两人(加害人)在该柜员机溜达,两加害人上前到莫汝身边,其中一人离莫汝很近,莫汝应注意防范,而莫汝则和该二人说话,致银行卡密码以及银行卡均被两人窃取,加害人随即到他处取出该银行卡上的钱款。

  第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有关规定:凡使用密码作为交易,均视为持卡本人所为。工商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是按照规定安装设置的,前面是屏幕,后面有遮挡,左、右两边使人进出方便,并有监控录像,全国其他银行自动柜员机的设置也都如此相似或相同。本案银行没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且没有任何过错。

  第三,银行是5点30分下班,银行大门已关了一半、尚有一名工作人员也已走到大厅,这时,有人进门反映“吞卡”,答复曰明天来取卡,这是符合规定的,因当时自动柜员机的钥匙已随钱箱被接走,这时取卡已不可能,只能第二天来取。

  最后,银行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适用的对象为侵权类人身赔偿纠纷,而本案是合同纠纷,理应不能适用。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本案应中止审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莫汝的诉讼请求。

  六、如何设置管理ATM 时间太短难防范

  2006年5月24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罕见的银行卡纠纷。庭审中,双方就银行有无过错争执不休。

  银行认为,其设置的自动柜员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莫汝反映情况时银行已经下班,莫汝进来只是反映自己拥有的牡丹银行卡是被机器吞掉了,而不是说被窃(从莫汝至9月14日临近中午的时候,才到银行换卡也可推知,当时都不知道是被窃)。另从现有有关流水帐可看出,莫汝到工商银行大厅时,其卡就被别人取走了。9月10日下午5点46分,莫汝持卡于争议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500元。而只过了几分钟,莫汝的牡丹卡于9月10日下午5点49分起在位于工商银行新百分理处的自动柜员机上陆续被取款及转帐32363元。通过录像,可以看出莫汝没有防范意识。莫汝的麻痹大意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根据牡丹卡章程有关规定:私人密码使用有一个本人行为原则,只要在电子银行的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果没有免责的事由,本人就应对此交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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