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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受骗误存款 状告银行要求确权胜诉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户因受骗要求法院确认其存款所有权的纠纷案件。
    2006年11月1日下午,杨先生因受犯罪嫌疑人蒙骗,误将自己的24万人民币存入犯罪嫌疑人事先以假军官证开立的户名同为杨先生的帐户。事后,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以原告杨先生身份与帐户证件不符为由拒绝原告杨先生取款。故原告杨先生将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24万元人民币归原告杨先生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证明,本案原告杨先生确系在经犯罪嫌疑人调换存折后,将其本欲存入自己名下存折的款项存入犯罪嫌疑人的存折。故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及的24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归本案原告杨先生,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邮电局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因犯罪嫌疑人现未缉拿归案,对其所持假军官证的具体情况尚无法确定,故不能排除其所持假证件具有因伪造而使肉眼难以分辨真假可能性的情况。但考虑存款安全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即这种安全的确定不仅与储户个人经济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同时也与银行的信誉乃至国家的信誉都有密切的关系,故邮电局应对其为持假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开设账户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这种责任体现为邮电局承担80%的诉讼费。另,杨先生本人的疏忽大意也是导致其被骗的原因之一,故法院判定其应承担20%的诉讼费。

    最后,法院判决2006年11月1日存入户名为杨先生,账号为601004215200102XXX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内的人民币24万元,归本案原告杨先生所有。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同意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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