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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诉中华文学基金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达娃次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成敏,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华文学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锲,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绍辉,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藏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康昂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英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渊源,男,47岁,西藏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一区8号楼801号。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北京市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外贸公司)与被告中华文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文学基金会)、第三人西藏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债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外贸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成敏,被告文学基金会之委托代理人王炜、明绍辉,第三人江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渊源、刘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外贸公司诉称:1995年,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43号会议纪要的指示,我公司在代江河公司交纳了罚款后,承接了原江河公司与文学基金会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并就此于1995年3月与文学基金会签订了补充协议。此后,西藏外贸公司依补充协议的内容,继续履行了原江河公司的投资义务。但文学基金会在楼房建成后,未按约定如数将投资款及收益归还,故诉请法院要求文学基金会归还欠款10850000元。

  文学基金会辩称:文学基金会在与江河公司签订协议后,江河公司共支付投资款12600000元,此后,西藏外贸公司又投入了9200000元,另有5700000元为西藏外贸中心投入。上述款项,文学基金会已返还西藏外贸公司25650000元,比西藏外贸公司实际投入超出10750000元,故不同意再给付外贸公司款项,并要求外贸公司退还多收的10750000元。

  第三人江河公司述称:自己在与文学基金会签订了建房合同后,共投入资金12600000元,文学基金会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即与西藏外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让西藏外贸公司承接自己应得的利益,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西藏自治区政府无权对一企业进行行政干预。文学基金会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江河公司而非西藏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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