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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资金调拨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7-23 16:58

    「案情」

    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与R期货经纪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R公司代理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职员王某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全权负责公司的期货交易。签署协议后,R公司即为B公司设立了077专用编码,B公司随后划入10,000,000元保证金开始交易。同年12月,王某向R公司提出他的一位朋友方某了要做一点红小豆套期保值交易,已经委托他为全权代理 人,要求另外开立一个帐户。R公司于是为王某设立了066专用编码,但双方没有就066编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之后,王某从方某处拿来1,200,000元现金作为066编码保证金,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1996年1月,066编码保证金不足,R公司要求王某追加保证金。否则就要对066编码进行强制平仓,王某要求不对该帐户进行平仓,双方经过协商,王某给R公司写了一份保证,“066客户在交易中所有浮动亏损暂由077客户帐单上资金护仓”。此后,因R公司未能使066编码的红小豆完成交割,王某只能在1996年5月10日全部将其平仓,066编码出现穿仓亏损360,000元。与此同时,077编码进行交割后尚余保证金80,000元,当B公司办理清户手续,要提取077编码所余资金时,R公司根据王某的上述保证从077帐户中扣除了360,000元弥补066编码造成的穿仓损失,只将余款520,000元返还B公司。B公司提出交涉,认为066编码的交易与该公司无关,要求R公司立即返还扣留的360.000元资金,但遭到R公司拒绝。为此,B公司向提起诉讼。

    「争议」

    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认为:

    066编码并非我公司所开立,王某的保证也纯属个人行为,066编码的亏损与我公司无关,R公司以我公司077编码中的资金弥补非我公司所有的066编码的亏损毫无道理,理应返还所扣留的我公司资金。

    R期货经纪公司认为:

    066编码与077编码是我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两个编码,066编码中的资金是由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王某划入的,资金收据上都有王某的签字,另外还有王某写的保证,这些都说明066编码和077编码都是B公司所开立的,我公司根据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王某的保证,扣留360,000元资金弥补穿仓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并无过错。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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