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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住总集团有(2)
www.110.com 2010-07-23 16:58



  1993年6月21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美国吉安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三方签订《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普国际,确定公司的经营目的和范围为投资建设北京华普国际大厦(即华普商业发展大厦,以下简称华普大厦),大厦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三方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6,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67万美元,住总公司以人民币折合372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8%;华普科技以人民币折合1,075万美元出资,占52%;吉安公司以620万美元出资,占30%。该合同第二十六条还约定,三方同意将国际大厦项目总承包给住总公司建设。华普国际于1993年10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总公司于l993年第四季度开始施工。1994年1月8日,华普国际与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36,946,800元。随后华普国际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正式领取了华普大厦建设工程开工证。

  1994年1月15日,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国际签订了《关于“华普国际大厦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根据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科技1992年9月9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和1993年2月2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及有关文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为:1、在项目建设期间,合资合同执行过程中,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科技签订的上述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和有关文件,华普国际确认有效。2、合作合同中确定的住总公司开发部占有该项目的18%股权,此投资额已在拆迁、征地、前期开发费中全部投入,华普国际同意作为合作条件入资,并将该投资作为住总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注册资本及投资额,不再向合资公司出资。3、华普大厦工程项目已由住总公司开发部项目转为合资项目,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交纳由华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负责。

  华普大厦项目工程自l993年底开工,1996年6月竣工,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996年9月20日作出的《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大厦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2,375平方米。自1992年9月至1995年11月,华普科技共向住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3,818万元;自1996年3月至同年7月,由华普国际向住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万元。

  1996年7月31日,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科技签订《“华普国际大厦”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结算协议),该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华普科技应在华普大厦竣工时支付给住总公司开发部合同尾款4,536万元;华普大厦增加的建筑面积暂按一万平方米计算,由华普科技按每平方米7,052元支付;华普大厦现建筑标准与合同约定建筑标准的差异部分,经双方核定,华普科技应支付3,909万元;根据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华普科技应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政策性费用调增2,291万元,其中设计费调增564万元,电贴费调增537万元,电权费调增1,19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华普科技应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华普大厦工程结算总额为17,788万元;华普科技对上述款项应自本协议签订同时开始付款,分六期至1997年7月31日前结清。结算协议签订后,华普国际自1996年8月至同年11月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了工程款2,770万元,另有案外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代为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1,730万元,共计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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