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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洋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贸国际运输有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概要:本案主要涉及 1、在外贸代理情况下出口厂商能否越过其代理人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以及合同法第403规定与海商法有关托运人定义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2、关于海商法第55条CIF价的赔偿额的规定理解,承运人是否对货方的其他损失如间接如利润、对他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

 [案情]原告北京富洋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十号京民大厦2701.

  被告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100 Lighting Way Secaucus NJ.

  原告与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简称福州外贸)于2001年8月1日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一份,约定福州外贸代理原告出口冷冻水产品及蔬菜食品等货物。根据协议,2002年6月,福州外贸将一批冻煮毛豆装箱委托被告负责自福州运至美国洛杉矶。货物在装集装箱前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2002年7月4日,被告向福州外贸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福州外贸,收货人凭指示,起运港福州,卸货港洛杉矶。货物唛头、包装品名分别为“PACIFIC JAPAN”,1个40英尺冷冻高边集装箱,温度设定-18℃,据称装有2030箱冷冻水煮毛豆,托运人装箱、计数和铅封,装船日期2002年7月4日。货物由“闽台7号”(MIN TAI NO.7)轮先运至厦门港中转,7月7日上二程船运输。但由于集装箱在厦门港码头堆场时操作失误未插接电源,箱内温度发生变化,温度记录表盘显示自7月5日上午后箱内温度从正常温度开始不断升高,一度达到约-4℃,至约7月9日才恢复正常。由于发现上述事故,为避免发生进一步的损失,根据原告方的要求,货物未运抵目的港,中途退运回福州。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1、风味:异常,失去毛豆原有的气味和滋味;2、外观:色泽偏黄,豆荚不新鲜,表面胶水呈白色斑点;3、冻结状况:发现产品二次冻结,豆荚结霜,干缩现象”,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定:货物品质不符合出口要求,不适宜人类食用。另上述货物的价值,根据原告的商业发票记载,为CNF洛杉矶21924美元。货物出口发生的报关、拖车、柜检费用合计1630元(人民币,下同),检验检疫费及检验检疫代办费、制单费合计799元。此外,由于货物中途退运,正本提单未发生转让。

  本批货物的出口属于原告与美国蓝海企业股份有限公司(OCEAN BLUE PRODUCTS INC.,下简称蓝海公司)2002年4月28日签订的PTC02001OBP-Soybean号贸易合同项下的一笔交易。根据该合同,原告自2002年6月到2002年12月间分批向被告出口38个40尺集装箱的冷冻毛豆,其中盐水毛豆15个集装箱,水煮毛豆23个集装箱。水煮毛豆货物质量、规格相同,但有“Kobe”和“PACIFIC JAPAN”两种品牌,“Kobe”牌价格为CNF洛杉矶0.54美元/磅,“PACIFIC JAPAN”牌价格为CNF洛杉矶0.54美元/磅、CNF纽约0.565美元/磅,付款方式电汇(T/T)。本案事故发生后,2002年7月12日,蓝海公司致函原告称,由于货物不能交付,其客户已向别的供应商联系进货,未与其签约,故前述贸易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要求予以变更。双方遂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了新的PTC02001OBP-Soybean/1号合同。与原合同相比,新合同其他条款未变,但减少了目的港为洛杉矶的7个和纽约的8个集装箱的“PACIFIC JAPAN”牌水煮毛豆的出口。原告以合同项下正常出口的7个集装箱的水煮毛豆(1个目的港纽约,6个目的港洛杉矶,均为2030箱/集装箱)的出口金额加上出口退税额扣减支付国内供货厂家的金额及各项出口费用、代理费,得出每个集装箱出口的平均利润为15210.36元,以15个集装箱计算,利润损失为2281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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