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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河口乡第三煤矿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安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远安县河口乡第三煤矿(以下简称河口煤矿)。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远安支公司)。

    2000年6月14日河口煤矿向中保远安支公司交纳雇主责任保险费3 400元,同月23日双方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单》,该保险单罗列了明细表、保险对象范围、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附加条款等名称。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内容为: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营业场所、营业性质,被保险人所雇用员工人数为20人,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2日0时起至2001年6月11日24时止,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10 000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为7 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以及保险费率、承保区域、特别声明条款。2000年10月16日河口煤矿将曾庆新列入雇主责任保险人员名单,中保远安支公司对此予以准许。同年12月30日河口煤矿发生冒顶事故致曾庆新受伤,经远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出院,支出医疗费4 387.50元,出院时医嘱为一年后取内固定,不适随诊。2001年4月25日曾庆新内固定钢板折断,同年5月9日到远安县河口乡卫生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8日出院,支出医疗费4 487.50元,出院时医嘱为一年后复片检查拆除钢板,不适随诊。2001年6月17日曾庆新向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河口煤矿赔付包括给付曾庆新今后取内固定钢板治疗费1 500元。同年12月10日河口煤矿向中保远安支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8 000元、伤残赔偿10 000元,合计18 000元。同年12月17日经远安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曾庆新左下肢缩短1cm,属致残范围。中保远安支公司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曾庆新按八级伤残理赔。河口煤矿于2002年1月28日领取中保远安支公司赔付款4 510元。河口煤矿认为中保远安支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诉至法院。

    原告河口煤矿向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矿与被告中保远安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合同未约定的任何附加条件不能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被告中保远安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即没有明确说明免赔条款,又没有给付赔偿金额表,所以免赔条款无效。被告中保远安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伤残费10 000元、医疗费7 000元,合计17 000元,已赔付4 510元,还应赔付12 490元(其中伤残赔偿9 000元、医疗费赔偿3 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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