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高民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笑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寿比胡同21号。
法定代表人胡霄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帆,男,53岁,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五棵松路甲79号1号楼8号。
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男,53岁,汉族,北京市汇文中学校友会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一区120楼4门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东河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运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笑书店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8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三笑书店的法定代表人胡霄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帆、马建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picc”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称的英文缩写,也是其注册商标“保PICC”中具有明显识别性的部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picc”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北京三笑书店注册的“picc.com.cn”域名中具有标识作用的部分即“picc”,“picc”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商标“保PICC”中的“PICC”除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同外完全相同,且域名只能以小写字母组成。北京三笑书店对该域名的主要标识部分不享有其他在先权利,其注册该域名的时间晚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商标“保PICC”被核准的时间。北京三笑书店称“picc”系“piccolo”前四个字母,“piccolo”是小型的、微小的含义,指其是一家小型书店,这一解释显系牵强,不能作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北京三笑书店将“picc”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还阻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英文缩写和注册商标中具有标识性的部分注册为域名及利用该域名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现。北京三笑书店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商业活动中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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