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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评析(4)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三) 寿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寿险公司以与李俊就编号为1998-411205-s32-357-9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履行了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双方已经无权利义务关系。李俊不能证明自己所做手术符合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之一的“心脏移植”手术。是其基于追求不正当单方利益而故意制造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且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二十条用释义的方法将重大疾病名词解释列举为十种疾病或手术,并又用注释的方法对十种重大疾病一一作出再列举解释。两次解释均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并没有概念性解释。重大疾病有多少种,保险保多少种,格式保险合同尽管列举了数十种但显示的范围并不十分明显,重大疾病仍是比较模糊的概念。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故寿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没有有法律依据的。

 卫红 赵振营 聂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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