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国栋诉中保财保南京市分公司投保车辆在卖出(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车辆的交易行为是否完成。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旧机动车辆交易过户的主要程序》,旧机动车交易过户总共有七步程序,其中第三步是“到本办公室办理过户手续”,第四步是“到车管所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步是“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退保或过户手续”。七步手续都履行完毕,才视为交易完毕。而本案中卖主之妻到旧车市场与人交易,达成了交易的意向,而当他们欲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因缺乏财政部门的手续而未能办成。次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至此该车的过户手续并未办理,其转卖的交易行为并未完成,该车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由此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二、卖车前是否须通知保险公司,后果如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从以上条款看,被保险人转卖车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但“事先”二字的时间界定不明确,究竟是指车主在有转卖意向时,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之前,或是指交易流程完成之前。而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旧机动车辆交易过户的主要程序》,只有在七个步骤全部完成时,车辆的交易才算完成。且买卖双方只有按步就班,在其他有关手续办完时最后才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或过户手续,亦即车辆过户后方可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此可以推知,“事先”是指在车辆交易流程完成之前。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交易行为并未完成,也就不存在被保险人有否“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的争论,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保险人拒赔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本案车辆买卖未能成交,车主即基于转卖意向将该车交买方使用,买方的驾驶员刘献华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而致使第三者赵某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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