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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人治病 楼下人发病 噪音“伤人”赔偿精神损(2)
www.110.com 2010-07-23 15:07



  本案从表面上看,任先生没有给苏女士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但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的赔偿。精神损害一般表现为无形损害,包括精神的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到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而金钱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害人。司法实践中,“后果严重”如何认定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法院只能依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但可以参考下面的判断标准,即不同人对侵害的不同忍受程度。苏女士患有心脏病,她相对于健康的正常人,对外界噪音的反应要更加敏感,在受到外界噪音的干扰下可能加重病情。因此,任先生使用气血循环机的行为,即使不是造成苏女士患心脏病的直接原因,也可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任先生给付苏女士20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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