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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方怀孕时分手引发同居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然而志刚的代理人表示,房子和车都是志刚一人购买的,并非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分手时,志刚从未签过所谓的“赠与”协议。代理人认为,协议上的签字不符合常人的签字习惯,因此志刚已向法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目前双方正在等待鉴定结果。

  非婚同居财产遇举证难题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选择同居方式的人越来越多。同居期间,两人感情好时,大多同吃同住不分你我,工资财物往往“共产”。而一旦感情发生裂变,双方反目时,便常因财产分不清而发生纠纷。大到房子、汽车,小到电视、冰箱、洗衣机等等。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由于法律对于同居财产的处置没有规定,法院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一般遵循“谁出资属于谁”的原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然而,由于平时很少有人注重收集、保留证据,此时往往会出现出资一方拿不出证据的“尴尬”。

  据了解,像车、房这样的登记财产,法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登记在谁名下就认定归谁所有。但是往往有人在买房买车时,为了表明诚意,便将财产登记在了对方名下。发生纠纷时,如果这一方不能证明确实是自己出资购买,登记在对方名下是为了方便两人共同生活,且从未表示过赠与对方个人所有时,那么他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其他生活中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法院会凭借当事人出具的付款收据、发票、合同等认定其归属。但是,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出资情况,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推定双方共有,或者归于正在占有使用的一方。

  另外,对于像服装、皮具、首饰等个人随身物品,因为不属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所以即便能证明是自己购买的,法院一般也按照赠与判归使用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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