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否有权支取丈夫的存款(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除此之外,无论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处在何种密切的社会关系,也无论行为人基于这种社会关系与被代理人存在何种身份关系,包括夫妻身份关系,只要没有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意思表示,都不构成表现代理。同样,我国民法上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代理。本案中,张某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了结婚证书、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名义的存单,但没有其丈夫李某的明确授权或可推定的默示授权,信用社不得据此推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
二:其次看张某是否有权支配该笔存款。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为此,夫妻关系存续其间的财产可能是个人财产可能是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以个人名义存款,该存款就不能当然的推断为夫妻共同财产,信用社也不得凭张某提供的结婚证判定张某具有对该存款的支配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妥当。
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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